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3-2-22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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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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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准则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常常被认为本身具有道德性,根据卡篷<Carbone>的观点,它们的最高目标是“给想得到帮助的人最大的帮助”<1993:310>。,由于它们意欲帮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贫困阶层,残疾人员或常了人们的善意和支持,甚至包括那些相信应该由强制原则,而不是由志愿原则来指导社会供应的人的善意和支持。
由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靠工商企业和社会中个人的捐赠,它们需要使这些人相信,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事实上实践了自己的良好意图,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钱也确有所值。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一个复杂的世界里运作。在这里,不管它们提供服务的意图有多好,工作如何有效,一个常有的普遍现象是发挥人们能力的活动机会可能会有损于原本良好的意图,或引来对它们工作成就价值的怀疑。尽管这些组织,特别是大型组织,力求帮助一些特定的人群,但由于它们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它们需要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例如,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ationalSocietyforthePreventionofCmeltytoChildren,NSPCC>力图阻止对儿童的虐待,这显然是在做一件道德的事。然而,为增进团体的利益,它需要同一些公共域、非营利域以及私域里的机构合作共事,这时常会引起对团体工作重点及正当性的疑问,在募集捐款、资金分配以及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应在多大程度上对政府立法施加压力等方面尤其如此。有些组织如巴纳多斯的目标不仅在于“为最有需要的儿童和青年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而且亦欲“影响社会福利政策”<巴纳多斯1994:1>。这种组织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牵涉到道德问题。
暂且不说立法上的要求、对捐款人的责任以及服务对象的期望,单单因为上述问题的复杂性,便要求这些组织有一种道德上的明确态度,它不仅要考虑到慈善组织运作的大环境,而且应反映每个组织要实现的目标。举例来说,资金目标上的冲突和需要向工作人员证明工作表现评估是正当的,是可能用得上道德规范的两个方面<稍后探讨>。
认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运作于“营利域和政府域之间”是一个比较恰当的见解,因为它把道德窘境的范围描划得十分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它们不属于其中任何一域,因此为指导公共域和私域的行为而设制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它们来说没有意义。在所谓的混合经济的关怀模式<mixedeconomyofcan>和契约文化环境中,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政府。正如韦尔所说,它“导致了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增强单个团体游说活动的成果,以保证它们自己的财源<同上235>”。
也可以认为,通过减少其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上级正在将它合法性授予作用中的一个关键部分转移给志愿域。如果说政府的合法性部分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福利及其他一些关键服务,那么,通过政府改变传统的民主政治控制的形式和承诺责任<accountability>的形式,契约文化已经逐步削弱了政府的这种正统地位而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认为“志愿域可能是市场多元化的主要受益人”<泰勒和兰斯利Lamsley,1992:167>的观点不乏事实,市场多元化给这一域带来了它自己的问题也是个事实。
随着服务从直接的政治控制中剥离或转移至代表了老人、儿童、肢体残疾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或特定群体利益的独立组织,引出了具有道德含意的公众利益问题。举例来说,如果说契约文化使慈善机构越来越依赖于政府资金,那么这些机构自然将卷入政治领域,即使有时它们本身是无意识的。资源分配的政治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倾斜于这样一些组织,即政治家们、文职公务员或公共域管理人员认为更应予以考虑的,能使金钱产生最高价值的,或是能产生良好印象从而给他们带来政治资本的那些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可能需要变得更为政治化以求赢得地方当局执政党的支持,这就引出了更为重要的有关它的独立性的问题<普罗克斯卡Prochaskal988:5>。寻求资金的竞争产生了对各种市场服务的需要,并推动志愿组织在由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组成的多元市场中心更为“商业化”的方式发展。如果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赢得一项合同而将一个方面的工作凌驾于其他工作之上加以推广,那么一群服务对象会比另一群得到更多利益,这就危及到了效用原则,产生了将组织的动力集中到某个特定工作方面的问题。它一方面会突出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募集捐款和提供各项服务上的不同优先权<伊利斯和埃利斯,Eayrs Ellisl990>,另一方面会导致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经济上的保证而过度依赖于国家,致使修改组织使命的主要部分并以经常改变的政府工作重点取而代之。皮佛<1967;1975>认为这种现象导致了“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的产生。
志愿原则应该使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所区别。就如赫金博瑟姆<Heginbotham>观察到的,它是“一种不一定非得如此的但是公认的志愿道德准则;它不受社会态度或立法的控制也不为它们所要求”<1990:5>。的确,在历史上被视为这种组织的显著特征的正是这一点,而不是较为次要的志愿者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问题<鲍迪伦1945>。
由契约文化酿成的立法和社会态度已经对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道德要求。越是强迫适应于立法要求,越是在筹款和销售活动中采用市场原则,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越可能因在志愿原则上有所妥协而面临利益问题上的冲突和相关道德上的窘况。泰勒曾指出这样的危险: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可能因承担起主流服务而变得“越来越像它们意欲取代的政府服务提供者”<1992:158>。迪·马乔和鲍威尔<DiMaggio&owelll988>从理论上发展了这一观点。
不应忘记,将公共资金分配给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鼓励私人和企业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而不是向政府当局机构捐款是否道德仍是一个基本的中心问题。如果说志愿原则正在被削弱或践踏,那么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提供服务的“志愿的”普救论的做法和集体主义的做法也遭受到同样的命运。由于契约文化将地方当局和其他提供照顾者变成了服务的购买者,他们有可能寻求一揽子利益<霍顿和廷珀利,Houghton andTimperlv1992:46>。而这些利益与其说符合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特殊使命,不如说更符合这些购买者所选择的利益。这种窘况既向公共域也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一个难以解答的道德问题。志愿性非营利组织管理中的道德准则问题。
愿性非营利组织管理中的道德准则问题
从广义上讨论了道德准则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之后,现在我们将讨论范围缩小到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管理人员上,并看看公共域和企业域提出的相似道德准则问题是有益的。有些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制订了能反映团体目标的实践规范,许多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坚持采用济贫事业委员会<CharitiesCommission>和立法确定的指导原则。此外,被视为“好的实践”往往反映了一个组织的道德立场,特别是它与服务对象关系的道德立场。然而“好的实践”中的经验知识仍不足以指导复杂环境中的道德决策,而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承担工作的。当认识能力和专业实践知识有所改变时,“好的实践”亦会改变。再者,特别是一些大型组织向商业化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可能会使具有强烈道德含意的正当行为问题和负有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
不同组织根据其宏观目标、管理结构、募捐活动以及涉及到的服务对象群体等情况会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利益的冲突往往造成道德准则上的窘境,而且可能因经济上的考虑而造成好的职业行为和管理效益之间的冲突以及服务对象的需要和团体特殊需要之间的冲突。在这方面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与公共域相似,都有一个牵涉到可获得资金的问题。其中一个例子来自英国国民保健制度<NationalHealthServiceNHS>,特别在生死危急关头,在决定医治谁、可以提供多少医疗服务上的难题引出了极其重要的道德问题。临床医生有他们的职业守则、个人价值观和法律责任,而总经理使用公共资金则须对资金持有人负有责任。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亦相似,筹款人往往受必须最大程度增加团体收入的责任所驱动并由此来评价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受惠人对团体的依赖并唤起潜在捐赠人的同情心是一种诱惑。相比之下,驱使服务提供者的动力则可能是矛盾的,既要扩大对受惠群体处境的控制,又要强调帮助他们自己获得能力<伊利斯和埃利斯1990>。上述情况经常会引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内部核心伦理的紧张。另外一种窘境是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对提供服务所承诺的责任。团体独立的优势也可能是一种缺陷,其核心问题是该以谁的道德准则来推动这个团体:是筹款人的还是捐款人的,是服务提供者的还是受惠人的,或者是政府的还是老百姓的。
一般而言,在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和公共域里所具有的共性问题中,道德问题起着一定的作用。沃特斯等人<1986>认为,这些共性问题包括工作条件<包括平等的机会>、顾客取向<包括对产品的诚实>、供应者的作用<尊重他们的运作方法>,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立场<保护利益>。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亦是老百姓,而且因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承担了公共域越来越多的工作,因此它们的管理人员需要既考虑服务对象的同时也考虑其他市民的权利和期望。
承诺问题也很重要,因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在管理服务中既代表了一般公众,同时考虑到他们在这个体制中也有既得利益,因而他们也代表了公共服务领域中各工作人员群体,代表了他们自己。因此,个人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基于天赋人权、公民权利、民主权利和观念>形成了一个综合体。尽管公共服务管理复杂,道德问题范围很广,公共域或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中极少有管理人员受过道德培训或采用道德守则,除非这些与他们的专业培训和专业行为相关。这与更为先进的商业组织所持的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形成对照。在美国,90%以上的商业组织有为雇员设计的道德教育项目,
许多公司有自己的道德规范<麦克休McHughl988>。然而,这样的规范替代不了管理人员本身的道德态度。尽管美国企业部门里采用企业道德规范的企业激增,管理人员还是必须“在这样一种氛围中作决策和作选择,即是鼓励还是不鼓励或忽视这种决定中的道德因素”<郎格内克Longeneckerl985:65>。
理想的做法是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从公共服务道德准则和良好商业实践中吸取最佳成分。道德规范应能解决诸如信任、守密、公正待遇和相互关系等问题,它亦应反映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并起实现各种目标的标准的作用。
在美国,独立域<ThelndependentSector>出版了一册课本,其中收入了各种志愿组织的不同道德规范<独立域1991>。这些规范一般强调如实、真诚、对社会、对工作人员和对服务对象的责任;有的提出以慈善、志愿和组织传统为重要原则。在英国,慈善基金协会<ACF>致力于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者制订指导原则并调查了有关实践规范的各项问题<ACF1995;亦见伯克门Burkemanl993>。
对ACF在资金方面工作的推荐反映了卡篷对美国实践的观察。这进而也反映了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包括对别人真诚的需要,观察普遍接受的标准的需要,为别人的姓名保密提供保护措施的需要,尊重职业 道德的需要以及单单为未来受惠者的利益而管理好捐赠的需要<卡篷1993:298>。
产生不端行为的机会也出现在发展于当代的负责授权一些组织开设分支机构特权的部门。一些志愿性非营利组织不想仅以一个地方为中心扩大自己的组织,为了在全国各地发展它们的服务,它们采纳并接受设立分支机构特权的做法。从理论上讲,授予特权者通过市场渗透获取经济上的收益,特许经营人通过诸如营销和培训取得工商企业的支持<霍顿和廷珀利1992:凹>。然而,由于特许经营人需要有承担其作用的合理刺激,在平衡授予特权者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利益以及他们与服务受惠者之间的利益上可能产生道德窘境。此外,如果对特许经营人的活动管理的控制太少,也会引起问题。
正是由于那么多的组织是建立在信任原则基础上的,因此资金安排的各种考虑也是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领域道德态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募集到的资金的使用要尽量有利于事业或组织所代表的服务对象群体。组织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运作的,金钱是在受惠者将获益的条件下捐出的。假定情况不是这样,例如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者支持的前提是将募集到资金的20%用于行政开支,80%分配给组织负责办的服务事项,而结果50%的钱被花在行政开支上,那么这个组织的运作方式是否不道德?
答案是“视情况而定”。如果它在动机上和期望上是想坚持原定的比例,但是由于糟糕的管理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造成了差异,那么这个组织的工作并非不道德,它做得“真心诚意”——尽管它管理得很糟糕!
如果事先知道行政开支可能会超出20%,那么这个组织是在假借组织之名作宣传,提供资金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被告知这些实情。如果组织多少知道是在开支比例数字严重失真的情况下筹得资金,那么这就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因为它背叛了捐款者的信任和它们的相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原则都会遭到忽视和践踏。因此,特别当牵涉到资金安排考虑时,志愿组织所承诺的责任成了关键的问题。
在更为世俗的层面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道德议题:志愿者是否应该让他们自己拿着集款箱站在超市出人口。一方面,从义务论的角度看,组织和募捐人的动机也许是令人钦佩的,但其功利主义的结果却并不值得赞赏。由于集款人近在眼前,购物者也许会感到更大的捐赠压力,或者感到不捐不自在,如果他/她此后不久就购买了国家彩票<NationalLottery>就更会产生这些感觉<尽管有迹象表明前者正逐渐为后者所取代>。另一方面,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是建立在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的,在这个例子中可以争辩的是,个人的不安和内疚与因集款人的行动可能带来的福利相比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它们表示的是质和量层面上的问题。
结论:应当采用道德规范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同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一样,要鉴定上述例子到底是由于管理培训不足或技能不当引起的问题还是明知故犯的不道德行为的问题的分界线可能是很狭窄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有既能指导组织又能指导管理人员或员工个人的道德规范或至少是包含着道德原则的行为规范。
理想的道德规范应能维护个人精神上的完善并同时反映组织的原则。管理人员需要能够行使决定权,一个规范也许能指导管理人员作出特定的决定,即使这种指导可能不是直接的。尽管组织的规模、结构和文化不同,道德规范都应以帮助实施管理人员作出的决定为目标。它们应提出的问题有:
1.组织和受惠者的关系。
2.管理人员和受薪、非受薪工作人员的关系。
3.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关系。
4.处理提供资金机构的期望和一般公众的期望。
5.募捐程序和原则。
6.分配资金的标准。
7.平等机会和反对歧视的实践问题。
8.包括工作表现评估和职工晋升在内的个人情况管理。
9.对组织活动是保密还是宣传的选择问题。
当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肩负着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并在管理中采用企业的管理实践时,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重要的是要在遏制冲突时使他们自己的道德立场与组织的要求相符合。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也应该要保证管理人员的行动是符合好的实践并且从根本上来说是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利益的。在公共域、私域和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的管理实践中会不时产生中止不道德实践的需要,或面对被要求以另外的方式办事的压力而道德地行事的需要。虽然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调和对抗的需要,或有时出现调和相互冲突的群体和个人间的矛盾的需要,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通过更多的反复尝试,在管理决定颇为错综复杂的大型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中,道德规范也许能够帮助它们建立起合乎道德的管理手段,或至少可避免不道德行为。等级层次较少的较小型组织已经开始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道德规范对它们也有价值。
<王承思 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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