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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律师提醒各位领队(转贴,来源:绿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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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95|回复: 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4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方面有了许多新的内容。作为律师有责任提醒各位领队,在发出的活动招集帖子中须注明下列免责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及财务官”。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你是律事呀。。。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6-2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弟,你看错了,是转贴的。</P>
<>我觉得挺有用的,就转过来给大家看看。</P>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盏阿姨你芳龄几何!为何老是要做姐姐?</P>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6-2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30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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