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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身份的歧视性规定》进入人民网E政广场支持率最高建议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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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号:建议17790号
建议主题: 建议取消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身份的歧视性规定
建议类别:时政类
建议人: 映山红kl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2-02-08 10:00:24

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在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浙人社发 [2011]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文件,对“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参保事项实施中,出台了一纸会议口头宣布不得公开、不得复印的《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下称问答),其中第一条条款就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涉嫌公民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其违法事实如下:
        首先,人社部发(2010)107号《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意见》文件明确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天台县社保中心违反上述文件规定,制定的《问答》规定:“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业户口。把一大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具有县城区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居民户口)的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特别是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既无土地生活来源,又无从事农业生产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是明显的公民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等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
    社保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他们视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业户口。他们的逻辑非常荒谬——非农业户口等于城镇户籍,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他们强硬的规定《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必须有公安机关证明非农业户口方可参保。
对于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按照出身设立门槛:以前是非农业户口出身的即便拿不出原始档案材料,只要3人证明其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参保。而对于以前是农业户口出身,即使提供了具有城镇户籍的证明和提供了在国营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始工资表也不得参保。
     第二、、根据人社部和浙江省人社厅规定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其表格格式和内容规定,必须要求界定户籍性质是城镇户籍还是非城镇户籍。表格中设有个人填写栏 户籍性质 □城镇户籍 □非城镇户籍 表格下面必须由公安机关对应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只要“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是,天台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中,不依据公开合法的国家政策法规,反而一味依据会议上口头布置“不得宣传、不得公开、不得复印”的《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他们规定:参保登记科在审核审批表时,在户籍性质栏必须有公安机关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非农”才能参保。理由是非农才是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城镇户籍,“非农”才能符合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具有城镇户籍”。
      天台县社保中心在落实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等文件时,硬性要求公安机关对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界定不能填写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字样。社保中心硬性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批表户籍性质栏上只能按照户籍管理制度二元化时代的规定来界定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限定公安机关只能填写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可以到社保中心查事实)。然后,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根据非农业户口=具有城镇户籍,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的陈旧概念,越权推断该参保对象是否具有城镇户籍、是否可参保。表格上签有非农业户口,方可作为城镇户籍参保。把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 文件规定的以“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作为参保对象和实施范围,任意的篡改为必须具有非农业户口来设限;即把凡具有“城镇户籍”限缩为“非农户籍”。
      第三、中国新闻网( 《12省区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 2007年03月30日00:26 ):“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其中包括浙江省)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浙江省早已取消了居民户口和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了原来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必须是非农业户口和自理口粮户口或者是购买红本蓝印户口的规定,现有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登记已经按照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是常住地登记,是否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按照常住户口登记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要依据{(印发《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公通字[1997]56号 发布日期:1997-10-9)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8]82号)}.
      社保中心对于具有城镇户籍,特别是对于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土生土长在城镇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不能以居民户口簿登记栏外空白处尚注有“农业家庭户”这一社会出身来否定城镇户籍。更不能以一纸非公开的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为依据由社保中心来否定参保人员的城镇户籍性质。更不能以三无文件来对抗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文件等国家政策性文件。
      第四、天台县社保中心依据《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有关“非农户籍”这个“政策解释”,来否定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农业家庭户出身的人员“不属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的适用对象”是不合法的。《妥问答》与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把“城镇户籍”限缩为“非农户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城中村的失地农民排除在外,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违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从内容到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把“城镇户籍”限缩为“非农户籍”,甚至将城中村的失地农民排除在外的规定,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12月31日)第六条第七项:“加快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的规定。违背国发〔2008〕30号 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7日)第32条中:“改革区域户籍制度,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制度”的规定。违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第三条第五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规定。社保中心的行为,对农业家庭户出身的农民是明显的社会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等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社保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具有城镇户籍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等人员的公民社会身份歧视、社保歧视。



建议:建议:1、取消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身份歧视性的规定
2、建议立法反就业歧视和反社保歧视等法规。
3、制止浙江省天台县社保中心对具有城镇户籍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等人员的公民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行为。
4、责令天台县社保中心废除歧视性《问答》,依法落实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具有县城区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居民户口)的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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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取消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身份的歧视性规定》进入人民网E政广场支持率最高建议榜,谢谢各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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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2-1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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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2-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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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2-13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情绵绵
    发表于 2012-2-12 15:45:24 |只看该作者
    "参保。。你如果没六万你就不要想社保了。。谁会出这么多钱给父  母买养老。六十岁以下不打折 "



    旧情绵绵 说得对,敞开门,农民有几个人要参保?
    有钱的生意人不在乎每月几百元的养老金——不愿参保。
    无钱在乎每月几百元的养老金,可是交不起几万元的保险费——有的也不愿交;宁愿把家里一点点积蓄放在家里以备急用。


    真搞不明白,社保机构搞什么名堂?设什么门槛,还非要关上门?这不是自己找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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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已经落户原老城关镇的居民,不论其以前是乡下进城落户的农民,还是原土生土长在城镇的农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就可以按照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在2001年2月就已经并入天台县城关镇(天台县县政府行政中心附近)的农民出身的城镇居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尚未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 ,就不得参保。仍然“与户口性质挂钩”,仍然不得“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又无土地生活来源,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合法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居民常住户口在城镇),也一脚踢出门外。
      天台县有关部门不但违反了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以及《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中要求按照行政区域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城镇户籍的规定;更是违反了国办发〔2011〕9号关于“(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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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惊现罕见的户籍歧视和“强退”案 民告官违法行政

    您看见过“强拆”和“被上楼”,然而,您可曾听闻过遭“强退”和“被农村户籍”?

    10年前即已经是天台县城区(原城关镇、现始丰街道)常住户口和城镇常住居民;土地早在1992年—2000年被征用,用于建造始丰中学和城区济公大道;曾任代课教师并在国营集体企业做长期临时工10几年的陈某,在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合法参保后,竟然遭遇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被农村户籍”,遭遇“强行退保”。
    具有城镇户籍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陈某,遭受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歧视和社保歧视,不能“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愤而把社保中心告上法庭,民告官违法行政。
    [发帖际遇]: 一个袋子砸在了 映山红 头上,映山红 赚了 4 . 幸运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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