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火毛 2018-7-23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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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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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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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5日,谈某约被害人梁某到梧州市新兴二路某宾馆见面,当日14时许,梁某在宾馆开好房后,即告知谈某。两被告人赶到宾馆,先由谈某入房假装与梁某幽会。几分钟后,杜某敲门进入。杜某对被害人说谈某是其女朋友,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还声称要把被害人与谈某的不正当关系告知被害人单位和配偶,要挟被害人私了。梁某怕被告人告发,同意杜某、谈某提出的以57000元私了的要求。因当时不能立即把钱交给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威逼下,梁某写下欠条。随后,梁某到银行取了1000元现金交给两被告人,并答应剩下的钱款在第二天付清。2010年8月16日上午,梁某通过朋友筹集到56000元后交给杜某。收款后,杜某把欠条交回梁某并将其放走。事后,杜某分得赃款32000元,谈某分得25000元,而事实上赃款57000元由两被告人共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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