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23时许,天台县城关的一民房中,一男一女共处一室。过后不久,灯熄了。再过了一段时间,一伙男子突然冲进房间,紧接着是一场混战。原来这是一起捉奸事件,房内的是女子与情人,冲进来的是女子的丈夫一方。
近日,捉奸成功的丈夫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8月23日,这起离婚案在天台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杨某及其代理人提交了捉奸视频资料和照片以及妻子戴某写的书面证明,诉称戴某与他人存在同居事实。
妻子戴某则表示,证明是事实,但是是被丈夫杨某逼着写的,证明上“开始同居”这四个字不是她写的。
杨某反驳,当时没写这四个字,是他认为写得不够全面,后加的。
杨某还提供了证人,是他的哥哥。
哥哥当庭陈述,那天晚上,他和弟弟一起到城关去捉奸。看到一个男人和弟媳戴某在一个房屋里。他一打戴某电话,听声音知道他们在里面。弟弟翻墙进去把门打开,他把电灯开起来。屋里男的就拿板凳打他,他就打了那个男的。
哥哥说,弟弟也打了妻子,接着,又把女方的父亲叫过来。
杨某的代理人提出,戴某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杨某一方没有过错,戴某应该赔偿离婚的无过错方。
随后,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丈夫杨某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要戴某每月一次性支付500元抚养费,另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妻子戴某同意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但要求抚养费定为每月300元,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明、视频资料、照片及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戴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无法证明同居关系,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杨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戴某与第三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故对杨某要求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休庭30分钟后,法庭当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其父亲杨某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由戴某按每月按400元的标准向杨某支付女儿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每年48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时止。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