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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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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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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7-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
    人的通知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20425   【实施日期】 19920425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
    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
    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
    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
    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
    ,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
    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
    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
    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
    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
    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调查,
    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
    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
    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
    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
    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
    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
    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
    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
    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
    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
    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
    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
    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
    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
    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
    ,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
    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
    ,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
    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
    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
    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
    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7-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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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7-6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是什么东西?  真的不懂

    具备法律效应吗? 由谁来监督?

    通知的内容法律条文里没有吗? 有吗?没有就加上,有的话谁违反就去处罚!
    整一个通知,还不如放个屁臭!
    完善监督机制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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