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闻
商业信息
旅游
网友爆料
畅所欲言
爱心
摄影
戏曲
体育
诗词文学
情感世界
二手房源
家在天台
美容健康
二手市场
网友相约
亲子
电脑
招聘求职
休闲灌水
投资理财
打工生活
户外运动
帮忙
站务
精彩图文

男子提亲遭拒奸杀心上人

  [复制链接]
查看: 791|回复: 20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6-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他曾经上门提亲,遭到女孩及家人的反对,他先将女孩强奸后,再用锄头残忍地打死心爱的女孩,却还不解恨,又将女孩3岁大的弟弟在门框上撞死,行凶5天后,逃到四川一个县城里,迫于威慑,他到警方投案自首。近日,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改判死缓。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昌奎(28岁)和王小姐(18岁)是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王家人透露,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小姐,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两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门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李昌奎以两家曾经的纠纷与王小姐发生抓扯,并将她强奸、杀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

      李昌奎行凶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昭通市检察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昭通中院一审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了部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 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将王小姐掐昏迷后对王实施强奸,随后又将王小姐姐弟俩杀害,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李昌奎辩解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于是,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民事部分的判决给予了维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还缓刑,直接拉去枪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4-3-7 09:30
  • 签到天数: 11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6-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拉出去高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8-19 14:35
  •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还判死缓?赚大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杀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12-19 10:57
  •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9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也,从重,从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后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枪毙算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2-9-11 15:31
  •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中国法律的范畴,是法官或者人际关系的范畴。
    药家鑫如果不是媒体的持续关注,肯定可以不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后是不是又会减刑,变成无期徒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天台领先的地方门户服务平台
    • 客服电话:13968580055
    • 客服QQ:808508
    门户服务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043号


    浙ICP备11032801号-2
     
    天台之窗订阅号
    天台之窗服务号
    Copyright  ©1998-2024  天台之窗  Powered by  Discuz! X3.5    ( 浙ICP备11032801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