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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九】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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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该平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指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地位、权利、财力有何不同,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有同等的诉讼义务,比如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求诉讼当事人都依法履行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但相互对等,比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权利的对等反映了权利的平等。所谓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不分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分法人其他组织是全民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以及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有在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即给予同样的限制。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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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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