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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问答之二十六】租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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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等,同时,车辆所有人以出租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第三人损害,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机动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向出租人、承租人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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