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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二十八】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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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俗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ffice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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