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福 中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中国政府代表于1980年7月17日在该公约上签字,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如今,男女平等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在中国虽然仍存在一些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但从总体来说,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律和政策是保障男女平等的。 然而,在现行生育政策领域,却存在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现在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一孩半”的生育政策,这种政策的规定是:第一胎为男孩的农村夫妇不得再生育,而第一胎为女孩的农村夫妇在间隔4年或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胎。按照人口专家曾毅教授的统计,目前全国执行“一孩政策”的人口占35.4%,执行“一孩半”政策的人口占53.6%,“二孩政策”的人口占9.7%,“三孩政策”的人口占1.3%。除35.4%一孩政策人口外,53.6%一孩半政策人口中的一半左右(第一胎是男孩者)亦只被允许生一孩,也就是说,全国有63.1%的夫妇只被允许生一孩,35.6%的夫妇被允许生二孩, 1.3%的夫妇被允许生三孩。 这种“一孩半”政策,显然是一种歧视女孩的政策,它隐含的意义是:一个女孩的价值远比不上一个男孩的价值,因此需要再补生一个, 这种“心理暗示导向作用”的政策影响加深了重男轻女观念。现在中国出现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计生委官员声称,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然而,“一孩半”政策本身难道不正是一种重男轻女的生育政策吗?一方面指责农民重男轻女,另一方面在生育政策上重男轻女,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全国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基本正常;第二胎出生性别比猛增到151.9。可见,“一孩半”政策是导致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诱因。在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农妇在怀第一胎时一般不进行性别选择,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实现了农民生男孩的愿望,政策不允许生第二胎,大多数农民也不想冒着超生罚款的风险再生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政策允许生第二胎,农民就会这样想:第一胎是丫头,政策照顾生二胎,这说明丫头的价值比不上男孩;如果第二胎又是丫头,照顾等于白照顾。因此,农民就会想方设法保证第二胎要生个男孩。这样,用B超进行人工性别选择就不可避免了。现在B超检查已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在妊娠中期(怀孕4~6个月),通过B超机可清楚地观察到胎儿的外生殖器。 计生委官员一方面声称,要遏制性别比偏高势头;然而,另一方面又声称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然不改变“一孩半”这种重男轻女的生育政策,又怎么可能遏制性别比偏高势头呢?搞什么“全国关爱女孩行动万里行”,可以说是一种做秀活动,起不了多大的实际作用。只有改变生育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在甘肃酒泉、山西翼城、河北承德等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二胎加间隔)的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在基本正常的范围内。这些事实说明,只有全面放开二胎,实行男女平等的生育政策,才有可能遏制性别比偏高势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