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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立法不作为”是违法加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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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6-10-3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黎明 
     
      今年8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曾发表文章痛批现行养路费违法征收,在舆论上掀起轩然大波,并引发北京、郑州、常州等地车主起诉交通、路政部门。如今,周泽再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我认为,周泽先生是一位有着高度责任感的法律专家,他有理有据依法而行,不仅使他成为公众利益代言人,也利于恢复法律的严肃性,利于创造起码的法治条件。

      在1999年修订《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如今,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这是不争的事实;高位法规定施行费改税已经七年了,但这一规定一直没有施行,这也狡辩不得。在“法治国家”发生这种现象,的确让国民感到很可怕。但是,对交通部来说,不征收养路费则是很可怕的事。所以,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从法律角度着眼,判断此事不难,其状况为“违法”,或者叫“立法不作为”。这表明,有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国民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对他们无视法律的权力和行为,如今还无可奈何。

      交通部相关人士和法律公然抵触,并非法律意识淡漠。说别的理由都是假的,这块“养路费蛋糕”太大、太甜、太诱人,每年大量增加的车辆自然带来“收入”的大幅增长,得来全不费功夫,对特权群体的妥协和对特权车的例外,带来巨大的腐败利益,这项权力和附加于权力之上的经济收益,实在让人无法割舍,--这才是不作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在“收费工作”方面他们积极作为的根本原因。

      对公众有利而对某权力群体不利的法规,均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而对公众有害却能给权力群体带来福利、机会的法规、文件、土政策,均能强力推行至实现特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在无私利驱动和有私利驱动两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机构效率、能量的表现,根本就不象是同一个组织系统、同一个运行机制。这种情况是我几年前的发现,如今其普遍性依然如旧。

      这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不懂法”。只要不符合某群体利益,他们先是避免立法;有了立法,他就给你“立法不作为”。更严重的问题是,他即使不作为,多年来并没有被追究、被制裁。

      有的专家可能觉得说交通部“违法”太“过分”,提出这属于“立法不作为”。就算是“立法不作为”吧,这性质其实比“违法”更严重。在“违法”之上,再加一条“渎职”罪名,绝非冤枉了谁。平时老百姓不交费或不配合执法,叫“抗法”,国家部门对国家法律视若敝屐,该叫什么呢?我说这叫“权力抗法”,也该出动军警扫荡之、取缔之。如果国家立法、司法机构对权力抗法妥协了,没辙了,那渎职的范围恐怕就扩大了。

      某个国家机关行为和法律抵触,必得被制止、被制裁,道理不必多说。制止、制裁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一是提出违宪诉讼;二是行政监察和制裁;三是公民依法自行抵制。周泽先生的作为反映了国民权利,涉及维护法理底线的问题,让我们以法治的名义,以公民权的名义,给予他道义的声援和大力的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0-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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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1-2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孙文的话

    ===================================================

    大清国人人有病,愚昧之病。
          
    被奴役着却以为自由着,从来不知道平等为何物,不知自爱且不懂爱人,一句话,奴才不知道自己是奴才。
          
    四书荼毒生灵,五经钝化人心;三纲生产奴才,五常捆绑性情。这是文化之病。
         
    普天下之大众,食不能裹腹,衣不能暖身,而王爷大官骄奢淫逸,盘剥不止。这是经济之病。
          
    所有这些病症都是一个总病根,那就是政治之病:华夏四千年的封建专制。
          
    解决办法:走向共和。
          
            思想之药三味:自由、平等、博爱。
          
            制度之药三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
          
            孙文:萧乡长,你刚才说,老百姓还不知道什么叫民主权利,你有这个想法、观点我不怪你,城里头啊,还有那些研究院,专门研究民权的专员呀,他们都这么说。可这是不对的。如果有人告诉你,因为你的孩子不识字,就不需要上学堂,你怎么说?
          
            乡长:胡说八道,正因为不识字,才要上学嘛。
          
            孙:对呀,所以有人说,老百姓的素质低,不可实行民权,这就跟孩子不识字就不用上学堂一样荒唐可笑……你们呢,要特别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大家呢,多听一些别的候选人的演讲,包括别的党的候选人的演讲,从中选出最对自己心思的那个候选人……

    ---------------------------------------

    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上的团体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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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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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6-11-1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的公路法?找出来看看,呵,是不是可以去中国最高人民检查院提起行政诉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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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1-1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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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1-2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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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1-2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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