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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家新颁布的网友见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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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见面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见面前
  
  第2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3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5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6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8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9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P>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弓虽!!!!</P>
<╲_小天ヤ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5-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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