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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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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3-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文件:“(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天台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废除歧视性的社保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通知规定:“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十三)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国家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浙人社发 [2011]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可是,浙江省天台县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竟然出台了一纸会议上口头规定“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其中规定(原文摘录):“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在具体实施中,社保中心竟然以《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这一非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荒谬的规定:只有非农业户口才等于城镇户籍,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就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就不得参保。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既无土地生活来源,又无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也一脚踢出门外。   
社保中心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并构成了对家庭出身是农民的公民的社会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以非规范性的“三无”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并以此对抗国家政策法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天台县有关部门不但违反了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中要求按照行政区域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城镇户籍的规定;更是违反了国办发〔2011〕9号关于“(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的规定。       根据国办发〔2011〕9号通知“(十三)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之规定,天台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按照户口性质是否非农业户口来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城镇户籍、是否具有参保资格的规定。天台县社保中心应立即废除其制定的与国办发〔2011〕9号“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之中有关“‘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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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3-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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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已经落户原老城关镇的居民,不论其以前是乡下进城落户的农民,还是原土生土长在城镇的农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就可以按照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在2001年2月就已经并入天台县城关镇(天台县县政府行政中心附近)的农民出身的城镇居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尚未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 ,就不得参保。仍然“与户口性质挂钩”,仍然不得“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又无土地生活来源,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合法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居民常住户口在城镇),也一脚踢出门外。
      天台县有关部门不但违反了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以及《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中要求按照行政区域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城镇户籍的规定;更是违反了国办发〔2011〕9号关于“(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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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3-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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