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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近年来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有专家却认为,解决劳动教养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不一定是予以废止,而是把劳动教养改造成为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制裁措施。在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之间,设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制裁措施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必要性与正当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三个:一是劳动教养范围模糊,关于劳动教养范围的大多数规定早已过时;二是不能很好地体现罚过相当原则的要求;三是缺乏程序正当性,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仅仅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在新的时期,要让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一种正当的法律制裁措施,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当今中国的社会形势,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维护稳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出发,以法律的形式科学地确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按照罚过相当原则的要求,重构法律制裁体系,把劳动教养与行政处罚、刑罚有机衔接起来,明确适用劳动教养的证据标准;按照简易的司法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决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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