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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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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针对有禁不止的违法安置方案,《信访答复》为什么反而断章取义说:“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四问:我们当初是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违法协议。而单独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信访答复》为什么答非所问,分拆协议解答说“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为什么?
五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制定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未经丝织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内容不但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即《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而且违反国家政策禁止性规定,即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安置方案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有丝织厂资产转移路线图为证:
首先,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把职工推向社会。是为了逃避搞垮国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
其次,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不录用被兼并企业职工,是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廉价获取国有资产并为日后发展到几倍敲诈国有资产等违法目的。
原刘长春县长强行合资搞垮了国有企业。 天台县政府主管部门曾计划由天台酒厂兼并天台丝织厂,并由酒厂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后由于酒厂反对而取消录用职工。主管部门和厂部于1996年九月,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制定了违反《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劳部发{1995}262号等文件的“买断工龄”方案,并限期同我们40余名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下称协议)。县政府继而发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天台丝织厂的现有资产委托天台酒厂管理”,这是承担债务式兼并。
原天台酒厂拒绝了天台县工业局制定的兼并重组丝织厂资产,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的安置方案。天台酒厂在未录用丝织厂一名正式职工的基础上受理托管丝织厂资产,意在利用丝织厂21亩土地资产搞房地产开发。当原石梁酒业得知天台县委有关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出台,马上于1998年3月4日“购买”丝织厂部份资产,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有关兼并重组必须录用原单位职工的规定。
2003年,当得知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化带,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又编造“六期技改项目建设所需,按照价值基本相等原则,”天台经贸公司用这块地换取了老城区杨家山一带90亩土地(21亩换取90亩土地也叫按照价值基本相等?),现在用于建筑高档别墅(为国家禁止用地)。当时的县委书记周学峰(后因受贿罪获刑16年)等参与了此次决策。原来被托管兼并的天台丝织厂资产,几经折腾,于2004年回到了天台县国资公司手中。
为什么不依法确认“买断工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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