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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诉求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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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群众诉求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
在良性互动中寻求“善治”(人民观点·如何回应社会关切①)
2011年06月02日05:2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纵观这些年的情况,大凡能够及时回应公众质疑、正确对待社情民意的,往往会在良性互动中提升政府公信力。就此而言,群众的诉求、媒体的监督恰恰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
  今天的中国,民众的诉求日益多元,舆论质疑时有耳闻。各级政府的回应能力,已经成为衡量执政水平、检验执政理念的重要标杆。

  以近期新闻为例。一是故宫失窃,一是广州“举牌哥”。同样面对质疑,从“失窃”、“错字”,到“经营会所”,故宫的回应左支右绌、差强人意。而广州地铁公司则一周内三次主动回应,约谈学生“举牌哥”,赢得舆论一致好评。仅从回应能力而言,广州更胜一筹。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州有过多次面对群众问政的历练。从番禺垃圾焚烧事件到与建委对话的“口罩男”事件,经常面对诉求和质疑,才使得“权力”尊重“权利”的意识日益提高。

  近些年来,正是在中央“公开及时、准确透明”的明确要求下,在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不少领导干部逐步形成共识:对批评或质疑,不必过于敏感,甚至将其视为不和谐声音,能捂则捂,能压就压;也不能玩弄技巧,将其视为“危机公关”,忙不迭撇清责任。这样的共识,正在促进各级政府执政理念的提升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初的陕西华南虎事件,历时两年不断质疑与被动处置,耗费了极大的社会成本,也透支了地方政府公信。这些年,“躲猫猫事件”、“钓鱼执法事件”、“梧桐让路事件”、“高速公路天价收费案”,政府回应的速度在不断加快,回应的态度在不断改善,回应的方式在不断调整。从被动到主动,从消极到积极,一次次的进步,成为撬动事件解决、提高执政能力的有力支点。

  尽管也还有“没工夫跟你闲扯”的粗暴、文过饰非的搪塞,但总体而言,面对网络爆料,很少有人再会一厢情愿地怀念“没有互联网”的时代;面对舆论质疑,“无可奉告”之类的遁词不再那么振振有词;面对突发事件,隐瞒、封锁等手段也逐渐不再是“最优选项”。相反,直面质疑,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首次上网直播;回应期待,卫生部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迄今为止,已有17个省区市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纳入制度轨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正由社会治理的“选答题”变成“必答题”。

  不少人常有这样的误解,以为没有质疑声音,才算工作平妥;以为掩盖了问题,才算治理有方。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有矛盾暴露,有冲突产生,有分歧出现,正是多元多样利益和价值在寻找渠道相互对话、彼此辩驳。对话胜于对峙,从倾听民众的诉求中改善治理,在回应舆论的质疑中寻求进步,实现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理念。

  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纵观这些年的情况,大凡能够及时回应公众质疑、正确对待社情民意的,往往会在良性互动中提升政府公信力。就此而言,群众的诉求、媒体的监督恰恰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

  时刻关注民意的温度和风向,以公开透明化解疑虑,以闻过则喜树立公信,以真诚维护群众利益赢得民心,在良性互动中促进社会共识、完善公共治理,这是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标和现实途径。



(责任编辑: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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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政府、人民公仆理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尤其在一些地方,一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较为突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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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政府官员袒护腐败 与民争利何时休?
——十问天台县政府
核心提示 :我们是原浙江省天台丝织厂正式职工。原刘长春县长(后因受贿获刑12年)下令“合资是政治任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强行合资并搞垮了国有企业。接着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又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 国企兼并国企,竟然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违法制定和实施“买断工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2001年底至2002年初,周学峰任天台县委书记(后因受贿获刑16年),天台县政府指令天台县社保局全额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但仅仅给职工接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给职工接续劳动关系。收回了安置费后九年多,既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也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分文基本生活保障,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就下岗失业十四年未经合法安置的问题,已进行了一年多时间的信访维权行动。吕省长于2010年12月在人民网回复了我们的留言“我们已督促天台县政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可是,天台县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既不合理更不合法。通篇在为前任政府部门官员违法行政辩护;为国资流失辩护;为与民争利、继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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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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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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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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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6-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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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问:对于被托管兼并企业。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天台县委(1998)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我们工厂是被兼并企业,为什么不录用我们职工?国企兼并国企,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制定实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即“买断工龄”。《信访答复》为什么说不违法?
    二问:《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第五条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国发(1994)59号 、劳部发[1995]262号、劳
    部发〔1996〕354号等均已出台。
    《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为什么掩盖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反而说“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安置方案依据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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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问: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针对有禁不止的违法安置方案,《信访答复》为什么反而断章取义说:“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四问:我们当初是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违法协议。而单独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信访答复》为什么答非所问,分拆协议解答说“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为什么?
           五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制定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未经丝织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内容不但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即《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而且违反国家政策禁止性规定,即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安置方案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有丝织厂资产转移路线图为证:
    首先,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把职工推向社会。是为了逃避搞垮国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
    其次,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不录用被兼并企业职工,是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廉价获取国有资产并为日后发展到几倍敲诈国有资产等违法目的。
    原刘长春县长强行合资搞垮了国有企业。 天台县政府主管部门曾计划由天台酒厂兼并天台丝织厂,并由酒厂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后由于酒厂反对而取消录用职工。主管部门和厂部于1996年九月,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制定了违反《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劳部发{1995}262号等文件的“买断工龄”方案,并限期同我们40余名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下称协议)。县政府继而发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天台丝织厂的现有资产委托天台酒厂管理”,这是承担债务式兼并。
    原天台酒厂拒绝了天台县工业局制定的兼并重组丝织厂资产,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的安置方案。天台酒厂在未录用丝织厂一名正式职工的基础上受理托管丝织厂资产,意在利用丝织厂21亩土地资产搞房地产开发。当原石梁酒业得知天台县委有关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出台,马上于1998年3月4日“购买”丝织厂部份资产,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有关兼并重组必须录用原单位职工的规定。
    2003年,当得知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化带,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又编造“六期技改项目建设所需,按照价值基本相等原则,”天台经贸公司用这块地换取了老城区杨家山一带90亩土地(21亩换取90亩土地也叫按照价值基本相等?),现在用于建筑高档别墅(为国家禁止用地)。当时的县委书记周学峰(后因受贿罪获刑16年)等参与了此次决策。原来被托管兼并的天台丝织厂资产,几经折腾,于2004年回到了天台县国资公司手中。
    为什么不依法确认“买断工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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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问: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政府部门用一次性安置费把我们的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买断。政府行为确立了工龄的买卖关系;又是政府行为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卖掉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在协议违法且无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法则: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本来工龄是不能买卖的,是天台县政府决定的)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
    《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全额收回安置费是“明确给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是接续劳动关系。”?
    全额收回安置费且加收利息,为什么仅仅返回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拒不把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是不是明显有失公允?是不是有些霸道?
    七问:作为政府官员,理应知道违法协议即使有公民签字也是无
    效的,我们从未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我们的劳动关系从未合法终止,而且,随着职工交回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劳动关系得以延续。《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当时县里安置方案制定后,职工与企业及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同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已解除,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已自然终止。”?
    《信访答复》为什么凭着一份无效协议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没有政策依据,而且原企业主体不再存在,也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八问: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相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已整整十四年之久,为什么收回安置费后九年多,既无分文安置费,也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而且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不是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九问: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现在以1996年的工龄年,以500元/每工龄年标准加一点利息发放安置费合法吗?我们丝织厂职工一直坚决反对,从未接受,《信访答复》为什么轻描淡写地说“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已出台政策以补救落实”? 我们受到的伤害有多重,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没有及时,有欠缺,弥补缺憾,补救”等字眼意味着什么?
    十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规定: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时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国办发[2003]2号)规定: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我们非系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为什么说“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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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千方百计掩盖当初兼并真相,千方百计为过去的错案辩护?政府官员为什么视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什么置百姓合法权益于不管?政府明明知道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故意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这究竟是什么力量诱惑着政府如此枉顾民意,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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