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位在椒江打工的小伙林某在今年1月初认识了一位王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两个月后,林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同意分手但要求林某赔偿一万元青春损失费,林某同意表示日后给王某一万元。4月5日下午,王某及其兄把林某堵在街头逼林某拿钱,林某为了证明当时没钱,遂做了一件非常雷人的事情,抢了旁边张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撒脚就跑,最后被刑拘——详见《抢项链是为让她相信我真的没钱》一文,载台州商报,2011年4月8日。 青春损失费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人的青春的损失,青春是什么?或许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答案,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没人能够说清楚。同居了三个月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一万元青春损失费,而林某也同意,本来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林某把钱一付,这事情也就解决了,法律也不会去干涉林某支付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关键是林某当时没那么多钱,问题也就来了。 报道中讲,事后王某多次向林某索要这笔青春损失费,而林某再三表明手头上没那么多钱,但王某并不相信。王某为什么不相信呢?总得有个不相信的理由吧。是不是双方在一起的两个多月里,林某花钱如流水,王某从未发现林某这样吝啬过?所以推断林某分手后也是有能力支付区区一万元,而是林某在骗她,故意装没钱。最终林某通过抢金项链来证明自己真的身无分文。大家觉得林某讲的这个雷人的动机真实吗?笔者认为是真实的。一个人想通过犯罪去证明自己身无分文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不是一般正常人所能做到的。如果当时王某能够宽容一点,林某做出这种“傻”事的机率微乎其微。 林某必将为一时的冲动悔恨终身,而王某亦会不会为一时的冲动而内疚一生呢?一切都已晚矣。对别人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宽容,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指责,我们的生活才能越过越好。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
周 2011年4月8日 (天台顾问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