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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此人抢项链的动机很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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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一位在椒江打工的小伙林某在今年1月初认识了一位王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两个月后,林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同意分手但要求林某赔偿一万元青春损失费,林某同意表示日后给王某一万元。4月5日下午,王某及其兄把林某堵在街头逼林某拿钱,林某为了证明当时没钱,遂做了一件非常雷人的事情,抢了旁边张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撒脚就跑,最后被刑拘——详见《抢项链是为让她相信我真的没钱》一文,载台州商报,2011年4月8日。
青春损失费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人的青春的损失,青春是什么?或许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答案,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没人能够说清楚。同居了三个月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一万元青春损失费,而林某也同意,本来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林某把钱一付,这事情也就解决了,法律也不会去干涉林某支付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关键是林某当时没那么多钱,问题也就来了。
报道中讲,事后王某多次向林某索要这笔青春损失费,而林某再三表明手头上没那么多钱,但王某并不相信。王某为什么不相信呢?总得有个不相信的理由吧。是不是双方在一起的两个多月里,林某花钱如流水,王某从未发现林某这样吝啬过?所以推断林某分手后也是有能力支付区区一万元,而是林某在骗她,故意装没钱。最终林某通过抢金项链来证明自己真的身无分文。大家觉得林某讲的这个雷人的动机真实吗?笔者认为是真实的。一个人想通过犯罪去证明自己身无分文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不是一般正常人所能做到的。如果当时王某能够宽容一点,林某做出这种“傻”事的机率微乎其微。
林某必将为一时的冲动悔恨终身,而王某亦会不会为一时的冲动而内疚一生呢?一切都已晚矣。对别人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宽容,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指责,我们的生活才能越过越好。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2011年4月8日
(天台顾问律师网)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4-3-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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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4-9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女孩只是不想分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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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女孩不想分手,如果还爱对方,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啊?同居三个月,就要青春损失费一万?林某真是瞎眼认识了这样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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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女孩只是不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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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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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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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4-2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哇靠,为了证明没钱去抢劫,太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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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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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傻瓜一个、法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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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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