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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钻戒又扔掉被判赔偿失主4.6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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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朱燕)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6-7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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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7-2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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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8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枉死,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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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3-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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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7-2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病

    路上随便捡个东西都保管啊

    鬼才知道是不是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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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8-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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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2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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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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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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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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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2-9-2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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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2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夫妇早晚会招雷劈的,这样的钱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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