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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天台二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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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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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9-2-2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聪明,是褒义词,但耍小聪明,就变成了贬义词,“聪明反被聪明误”把这句话用在被告人吴军(化名)和徐振(化名)身上最为恰当。

    被告人吴军与天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建(化名)发生矛盾,认为自己在该公司中投入经营的25万元无法拿回,且手头又缺少相应的凭证,与许建之间的经济纠纷无法得到解决。

    于是,吴军和朋友徐振商量,伪造借条给徐振,徐振碍于面子同意了还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给了吴军,吴军以工作之便拿到了天台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公章并伪造了该公司于2015年4月、6月两次向被告人徐振借款共计25万元的借条,并指使被告人徐振于2015年12月份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军共同归还25万元借款及借款利息。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徐振撤回对被告人吴军的起诉,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2016年1月份,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天台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徐振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天台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2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月,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徐振(实际由被告人吴军代理)的执行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同年9月2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天台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许建到天台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5月,被告人吴军、徐振分别到天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天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徐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吴军因民事纠纷,伪造借条,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情节较重。最后,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吴军判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振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以前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晓得进行虚假诉讼罪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为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遇到虚假诉讼莫要慌张,一定要及时报警,或者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本案中的许建就是通过此等途径得到了救济;同时,也不要隐瞒、包庇,就像本案中的徐振,碍于面子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签名等提供给朋友进行诉讼。(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周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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