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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1月1日起,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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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12-2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记者了解到《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有所修改,为此采访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人陈正飞,请他介绍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起有哪些新变化。

    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106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706元(其中县财政补助不低于399元),个人缴纳400元。

    大病保险基金有所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基金2000万元,其中1100万元由县财政负责解决,900万元在城乡医保累计结余基金中调剂,如无结余,赤字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报销比例的政策调整最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保障年度内,普通门诊的个人年度报销封顶线为900元;与县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普通门诊的个人年度报销封顶线为1200元。县内公立医院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门诊报销,按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5%。参保人员在台州市以外住院就医的,需经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及相关疾病)转诊,未经转诊自行到台州市外住院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不予报销;1001元以上报销50%。那么,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该如何办理转诊呢?只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视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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