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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对十岁孩子刑讯逼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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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6-5-1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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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6-12-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一民警因对一名10岁孩子刑讯逼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6年后,这个民警还在县刑警队工作,仍然是正式民警。接到读者投诉后,记者前往洛阳调查。

    警察是个崇高的职位,肩负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警察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毫无疑问应该是高尚的,队伍必须是纯洁的,对一个不谙世道的孩童进行威逼、恐吓、上铐,并用手铐和皮带将赵某双手吊在值班室的双层床上,还用警用橡胶棒对赵的臀部、小腿和胳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赵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因而犯有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的罪犯,毫无疑问应该从警察队伍中清除出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从警察到罪犯,从正面走向了反面,还能连续六年呆在警察的位置上,至今还“坚守岗位”,看来这位警察不同寻常?

    警察犯罪被判刑,其性质是很严重的,不仅玷污了公安的形象,败坏了公安的名声,而且给人民造成了危害,如此狠毒的对一个年仅十岁的小孩下手,可见其品行道德的恶劣。可是想不到的是,这种触犯刑律的人居然一边接受改造,一边耀武扬威继续执法,他能行使什么权,能执行那门子法?他有什么权力去执行公务?这真是天大的笑话。

    按照《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同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是执法单位,却有法不依,把罪犯仍然当警察使用,这是对犯罪人的慈善呢,还是严重违反法律?人事部门是专门管理公务员的机构,人事局没有按照《公务员法》做出辞退的决定,任罪犯继续留在原单位,难道他们不知道不依法办事是错误的吗?

    一个罪犯服刑期间和服刑之后长期留在不该呆的要害部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这警察哪来那么大的神通,能使法律的明文规定奈何不了他?公安、人事部门为什么有法不依,放其一马?这里面的奥秘恐怕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

    公安部门是个严格执法的单位,其内部的纯洁性异常重要,如果让一个劣迹斑斑的害群之马混在其中,可想而知,后果是多么的严重。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旧病复发或者变本加厉做出危害社会的事,这样的定时炸弹不及时清理,不仅难向公众交代,难向受害人的亲属交代,也违反了法律。

    这一现象虽然只是个案,但是说明极少数警察的素质不容乐观。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公安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人员素质要求更高。如果让一些有污点、斑点的人继续留在公安队伍,将有损于公安的形象,如果不把一些害群之马清除出去将给社会带来危害。(罗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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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2-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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