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火毛 2018-7-23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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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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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3-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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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阳某与谢某、胡某、阳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刑)到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一饭店就餐,酒后在大厅结账时,遇见被害人蒋某、穆某、单某、徐某四名女孩前来就餐。谢某为了取乐,故意将抽剩的烟蒂弹向蒋某头顶,后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阳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持饭店的椅子、餐具等将被害人打伤。后几人逃离饭店时,几名女孩追出记下了他们所驾车辆的牌照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穆某的头部、单某的胸部、徐某肢体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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