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火毛 2018-7-23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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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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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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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人何山,男,1986年12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城关镇西关村西关组。2009年10月16日下午,何山伙同郭杰、黄玉龙、宋术超(三人均已判刑)等预谋,由郭杰找女孩子和他们发生性关系。当晚10时许,何山、郭杰、黄玉龙、宋术超等人驾驶奇瑞QQ轿车来到固始某中学,找到郭杰认识的女学生韩丽(化名)。郭杰强行把韩丽拉上宋术超驾驶的轿车内,后将其带至固始县泉河铺乡一公路边。宋术超等人下车,郭杰在车内欲强行与韩丽发生性关系,因宋术超等提醒路上有人来而未实施。次日凌晨,其一伙又将韩丽带至固始县城怡和大道边,黄玉龙、宋术超、何山等人下车,郭杰在轿车内将韩丽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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