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编辑 发表于 2020-10-14 15:15

天台动物传奇!鸭棚血案和鸡舍惊魂,这两件“凶案”请你看绘本还原现场

法官们手头的案子各式各样,有的小到“鸡毛蒜皮”,有的大到“人命关天”,但无不关乎社会安宁。前段时间,台州天台县法院接连判了两起动物饲养纠纷。这回,是动物与动物之间的恩怨。为了做好这期案例,天台法院的法官还专门请了朋友为这两起案子配上了非常经典的手绘插图。
狗儿“入侵”行凶,127只鸭鸭惨死“凶案”发生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因为天气适宜,在天台老叶的养鸭场里,410只鸭子久久没有进棚,还在草地上徘徊散步。
突然,一只大土狗蹿进养鸭场——顿时鸭飞狗跳,狗子追着鸭子开始撕咬……
这一遭,127只鸭子“遇难”。老叶说,按照市场价110元一只鸭以及每天减少的鸭蛋产量计算,自己损失高达1.7万元,但是狗主人小叶不认可。
去年11月,老叶于是将小叶起诉到了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后因为疫情,又因为损失鉴定,案子搁浅了很长时间。前两个月,案件“重启”,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在法院的协调下,今年9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叶在9月23日之前支付老叶养鸭场的各项损失6000元。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老叶不得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次向小叶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母猪闯下大祸,893只公鸡惨遭毒手鸭棚血案,让法官想起来两年前还处理过一起鸡舍命案。凌晨三点,天台邢某养鸡棚里的鸡儿们睡得正甜,突然一头母猪闯了进来四处闹。
鸡舍里的公鸡纷纷倒下,大多数是死于惊吓。案发后邢某立即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母猪拖离鸡棚,并对部分死亡的鸡进行了拍照取证。
事后,经养鸡棚所在村村干部们的清点,共有893只公鸡死亡,均重3.61斤,死鸡处理花费500元。养鸡棚的主人邢某与某畜牧公司定有公鸡收购协议,协议收购价为5.9元每斤。对此,畜牧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公鸡死亡造成的损失额为19020元以及该批次鸡苗的投入数量为11800只以及事发后被收购数量为10457只。邢某于是将母猪的饲养人曹某告到了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对其所饲养的母猪未尽管理义务,致使母猪冲出猪圈并跑进原告搭建的养鸡棚里四处拱闹,导致原告所饲养的鸡大量死亡,作为母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诉称的此事故造成原告所饲养的鸡死亡数量为893只,有原告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死鸡装袋后的照片以及村干部的证言为证。经审理,天台法院判决母猪主人曹某赔偿养鸡场主人邢某公鸡损失(含死鸡处理费)19520元。新闻+动物侵权,民法典这么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平常爱好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接受亲朋好友委托代为照顾动物的人,都应当积极履行对动物的管理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动物脱离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不可避免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这种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实施某种“自损行为”导致的,比如在受害人为了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置身于动物侵害高度危险之中、受害人故意盗窃被饲养的危险性动物引起的、被侵权人单纯利用他人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进行自损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或者在受伤后故意拖延救治或补救导致损失扩大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可以请求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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