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编辑 发表于 2018-11-1 09:31

天台男子因病去世,妻儿成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因为做了这事还被罚款一万

   10月19日,天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查明被告袁丽(化名)及其儿女杨小龙(化名)、杨小芳(化名)伪造证据、妨碍诉讼,遂对杨小龙、杨小芳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同时,3人各处罚款1万元。

今年7月,范强(化名)将借款人杨明(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杨明因病去世,范强则向法院申请将杨明的妻子袁丽以及子女杨小龙、杨小芳变更为本案被告。案件受理后,法官曾多次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无果而终。


  该案于9月12日开庭审理,袁丽、杨小龙、杨小芳向法庭提交证据,主张杨明的房产已经出售给儿子杨小龙,并将卖房对应的款项用于归还银行及案外人债务。

 为查明事实,县法院多次开具调查函、调查令向银行调取被告袁丽、杨小龙、杨小芳等人相关联的银行交易信息,确定资金流向、交易时间等资料,根据资料仔细分析认证,最后查明袁丽、杨小龙、杨小芳等人存在伪造证据,制造虚假债务,企图逃避债务的事实。


    10月初,经法庭释明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范强向法院申请撤诉。

 10月16日,袁丽生病住院,杨小龙、杨小芳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并最终承认在庭审中过于听信家族长辈的意见及其他社会关系人的谗言,作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姐弟俩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县法院考虑到借款人杨明刚刚去世,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加上姐弟二人事后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履行了债务,故对杨小龙、杨小芳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同时对袁丽、杨小龙、杨小芳三人各处罚款1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杨小龙、杨小芳认错态度较好,也未造成重大的法律后果,但基于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加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原则,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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